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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