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I: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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