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五》对《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在审判中的适用又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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