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目的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増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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