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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