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保证的成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上述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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